信用管理师

信用管理师申报条件

(一)助理信用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
2、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。

3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
4、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
5、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(二)信用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
2、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

3、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5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6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,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7、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(三)高级信用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。

2、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3、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
5、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。

 

依据(《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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